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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碍灯的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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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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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碍灯生产、经营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8 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因此,航空障碍灯生产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证。

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85 条规定: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于是,凡是在飞行器途径的航路上,只要有机会成为障碍的建造物,都必须安装航空障碍灯。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相关建筑机电安装规范要求,航空障碍灯距地如果是在 45 米以下的,安装低光强航空障碍灯。如果是高于 45 米,低于 105 米的建筑物,那就需要安装中光强航空障碍灯。对于那些高于 105 米的建筑物,安装的航空障碍灯是高光强航空障碍灯。要遵守航空障碍灯法律法规必须由生产商、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的审核关、采购关、检验关、安装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产品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设置障碍灯有明确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

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为闪光,以便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 32.5cd,一般不单独使用,而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 45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低光强障碍灯为红色,有效光强 100cd±25%)。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

中光强 A 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 20000cd - 2000cd,用于 105 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 B 型灯变光配合使用。

中光强 B 型障碍灯为红色闪光灯,有效光强 2000cd±25%,用于 105 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设施或与中光强 A 型、高光强 A 型障碍灯配合使用。

高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两种:

高光强 A 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光强闪光,有效光强分别为白昼 200000cd±25%;黄昏或黎明 20000cd±25%;夜间 2000cd±25%;主要用于超过 150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或于中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高光强 B 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光强三层同步闪光,有效光强分别为白昼 100000c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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