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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设置障碍灯有明确规定:
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构筑物或超高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 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
3、 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一机场》附件14及中国民航总局《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对航空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为闪光,以便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 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一机场》附件14,障碍灯分为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 大类:
1、 低光强障碍灯为闪光红色或恒光红色(黄色、蓝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或10cd,一般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混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及设施布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2、 中光强障碍灯为红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cd±25%,用于90米以上150米以下建筑物,或设施,或与高光强障碍灯混合。
3、 高光强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0cd±25%,主要用于超过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或与中光强障碍灯为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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