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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长江上游许多航标灯接连遭到人为破坏,给过往船舶航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人为破坏航标灯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予以惩治?
刘某刘同志:带着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长江航道局有关部门。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为破坏航标灯的行为,其处罚办法我国在航标灯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都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五)规定,禁止危害航标的行为及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江航道局有关专家提醒,破坏航标灯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都能维护航标灯,让过往船只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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