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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工作简介:
1.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和光强,并在距离灯具不超过762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设备或者控制线路出现故障时,灯具应继续按表5规定的频率闪光。在控制设备的光控光强级的电路失效时,所有灯具应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强级上或运行于最高光强级上。
2.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一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即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在白昼运行于错误的光强级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以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信息传送至远方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3.控制设备的控制和监视功能可视情况由设置在一个或分散几个灯具里面的电路来实现,也可由一个可供装在远方的专门的控制箱来实现。在远方控制箱上,每一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均应显示出来,并应设有一个光强控制开关供在维护时或光电自动控制失灵时实行人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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